解析
A公司是国内的综合性家居品牌,其旗下某卫浴品牌有一定声誉,持有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在2021年,A公司发现淘宝平台上的“某某卫浴家居城”店铺未经许可,在多处大量使用与自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某某”标识,且销售的马桶产品上也满是侵权标识。该商品已售出300余件,库存高达4.7万余件,侵权情况较为严重。A公司委托张国珍律师团队,将淘宝店主畅某某及电商平台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张国珍律师接案后,迅速且有条不紊地开展了一系列证据固定工作。首先进行公证取证,在2021年11月的某日,通过公证处对涉案店铺页面、商品链接、销售数据等进行全流程公证保全,就像给侵权证据加上了一层“法律保护膜”,确保其不可篡改。接着公证购买涉案马桶一件,收货后对产品内外包装、产品本体上的侵权标识进行拍照、封存,形成了完整的侵权链条证据。此外,还认真梳理权利证明,整理了原告持有的三枚注册商标证书、核准续展证明、转让证明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清晰展示了原告稳固的商标权利基础。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开了一家名叫“美味饺子馆”且有合法商标的店铺,别人没经过你同意,也开了一家叫“美昧饺子馆”的店,这就很容易让顾客分不清,以为是同一家店,这就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在本案中,淘宝店主畅某某未经A公司许可,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宝贝详情以及商品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某某”标识,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情形,该规则为认定畅某某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撑了案例中对侵权责任的划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对平台B公司不再主张诉请,集中精力追究实际经营者畅某某的侵权责任。面对被告畅某某拒不到庭、不答辩的情况,张国珍律师充分利用缺席审理程序,将已固定的证据链完整地呈现给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马桶上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与原告三枚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商品类别相同,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商品;被告畅某某在店铺名称、商品链接中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因其未举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或获得授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某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畅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9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畅某某负担1484元,公告费450元亦由其承担。虽然赔偿金额低于原告索赔的10万元,但法院是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性质、销售数量、侵权时长及原告提起系列诉讼等因素后作出的判决。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国珍律师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展现出的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公证取证、实物购买、权利证明梳理形成的三重证据锁链,将侵权主体、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全部固化,使法院即便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也能清晰认定侵权事实。在诉讼策略制定上,她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帮助客户建立合理的赔偿预期,同时通过合理费用的主张尽可能覆盖维权成本。她还建议品牌权利人在发现电商平台侵权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公证取证,并可考虑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平台配合情况灵活决定诉讼策略。
如果你也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张国珍律师的帮助。她所在的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相信她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为你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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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珍律师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温州执业12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
律师简介
张国珍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国家211、985重点高校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毕业于国家重点政法院校华东政法大学,现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张国珍律师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法学功底深厚,工作踏实严谨,认真负责,并积累了各类良好的资源,能够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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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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