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保释: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不一定,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保释: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不一定,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保释: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刑罚较轻,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调查、起诉、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取保释等待审判。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等待审判不造成社会危险。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较重,但在保释等待审判中不造成社会危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采取保释等待审判。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应当拘留,如因疾病、生活不能照顾自己,可以保释等待审判。4、应当依法逮捕,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在逮捕前发现的,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改用保释等待审判的方法。5、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判期间没有足够的证据,但在第一审判期间不能被拘留。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满足保释条件的就可以保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涉黄的犯罪一般的刑罚标准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标准如下:第一,如果行为人存在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那么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么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般来说,企业是否涉黄与财务无关,但如果财务提供了帮助行为,与老板构成共同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仅仅是做服务员,没有参与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也没有为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提供便利,一般不会被判刑。如果是协助组织卖淫,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黄的判刑标准包括:1、当事人卖淫、嫖娼的应该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定的罚款;2、但是当事人有着我国法律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的,如初次卖淫嫖娼的或者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则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又或者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卖淫嫖娼,但是在公共场所有招嫖行为的,也要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涉黄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涉黄;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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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查看在此案件中,陈先生从高层建筑物进行了抛掷物体的行为,并且情节极为严重,完全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因此,我们认为他的行为已构成了高空抛物罪的基本要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陈先生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主动地向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坦白了犯罪的详细经过,这是典型的自首情节,而且他还极其自愿地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样的行为无疑更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的审判结果是:陈先生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而被判有罪,为此他将会面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惩处,同时还会缓期执行一年,并且需要缴纳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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