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清算。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二)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财产;(四)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帐户;(六)通知或者公告
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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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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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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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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