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我国法律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的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都按最长3天计算。晚育可延长婚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正常产假98天,最长可休息一年。《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按照《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大多数地方根据人口以及《计划生育法》给予按照政策生育的女职工30天至3个月不等的生育奖励假,给予其配偶7天至1个月不等的配偶陪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 目前只有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具体规定 ,没有对男职工休陪产假的明确规定。而男方陪产假是根据各地正则不同,陪产假天数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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