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崔静律师2012年开始执业,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全领域纠纷,处理过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积累了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就如在这次离婚调解书未约定探视权的案件中,她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和经验。
双方婚前育有一女,婚后长期分居感情破裂,经调解离婚。可调解书中只字未提探视权相关内容,离婚前后,被告还长期不让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见了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都被拒绝。于是,原告委托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条核心抗辩理由,一是称离婚调解时有办案人员见证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二是说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驳回全部诉求。面对这样的情况,崔静律师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展开了有力反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个“孩子公司”,离婚后一方负责日常运营(直接抚养),另一方虽然不直接参与日常事务,但依然有权利时不时来看看这个“公司”经营得咋样,参与运营的一方要配合。只要不影响“公司”正常发展(孩子身心健康),这种查看的权利是不能随便被剥夺的。要是影响到了,得经过法院来决定暂时不让看,等影响没了,还是得让看。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以口头约定原告放弃探视权来抗辩,但根据上述法条,探望权是法定的,不能仅凭口头约定就放弃。所以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原告争取法定探视权,反驳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主张。
崔静律师首先依据民法典确立探视权法定属性,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被告所说的口头放弃没有书面协议,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孩子,这一观点直击被告抗辩的要害。
接着,她结合年仅四岁的女儿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的特点,分层次制定合理的探望方案。她向法庭说明,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对幼儿不合适,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保障亲子见面,又不打乱孩子生活节奏。等孩子年满八周岁有自主表达能力后,再协商调整方案。
同时,崔静律师完整梳理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却仅成功探望一次的事实,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相处,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让法院认识到明确探望时间并要求被告配合的必要性。而且,她兼顾情理与法理,既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又考虑到低龄儿童成长,主动调整过高诉求。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被告必须协助配合;等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再结合孩子意愿重新协商调整;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崔静律师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打破“口头放弃探视”这种无效抗辩;善于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计方案,方案较易获得裁判认可;擅长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法律效力,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给出的方案务实易履行。
崔静律师毕业于德州学院法学专业,是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处理婚姻家事的律师。她秉持着“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等领域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如果你在婚姻家事方面遇到类似的难题,不妨相信这位有着11年丰富经验的女律师,她会用专业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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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静律师
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地:聊城执业14年
擅长:
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律师简介
崔静 婚姻家事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8806351020(同微信)
毕业法学专业,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拥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
擅长处理家暴分居离婚、第一次判离失败二次起诉离婚、跨国涉外离婚、配偶患精神疾病离婚、对方拒不出席缺席离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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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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