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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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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