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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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爱
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
杨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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