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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2019-11-29房产纠纷收听量3889举报

语音内容:

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自住性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重度残疾,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来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性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6、租住的住房月房租已经超出家庭每月工资收入的15%;
7、进城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具备以上条件,提供相关证明即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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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琳

周琳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

周琳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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