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3、出境定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租房自住的: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每季度提取额度不超过4500,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8000;
5、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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