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特别是当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这一事实时,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否则依据产权登记这一事实,一方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合理的解释为是一方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而不是父母赠与给一方子女。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借款,将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处理,当然,该证据必须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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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认定父母出资买房赠与一方有两个条件:第一,房产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第二,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符合一定条件时,女子可同时继承生父母和继父母的遗产。血缘关系是父母与子女继承关系的前提,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子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是毋庸置疑的。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如果采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我国关于赡养老人有如下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