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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过程中有哪些纳税问题

2019-12-04公司法收听量202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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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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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英

李晓英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李晓英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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