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如何,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无偿调拨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条、第7条、第8条、第38条、第42条、第43第
《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法》第四条
《合同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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