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二)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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