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所在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所在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所在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4)申请时未享受所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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