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返还财产的原则。但不能返还或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其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个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才有效。但纯获利润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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