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1日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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