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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