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国际上,将一个工程的各个部位发包给不同施工(或设计)单位,由各个单位分别完成工程的不同部位也是通行做法,并称之为“平行发包”,也即所称的“肢解发包”。但我国当前建设单位的行为很不规范,市场竞争规则也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发包单位肢解发包工程,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承建单位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责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发生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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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人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是应当对其资质条件严格审查,加强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的实时监...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从概念上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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