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自有的人民币、港、澳、台币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的作用。两者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吸收存款的数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数额上达到以上标准,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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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简称。该罪为公诉案件。公诉案件一但立案后,则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由公权力部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撤销起诉,而公诉案件则不可以由被害人撤销案件...
(1)标题写明“借条”。(2)写明借款的用途,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3)写清出借人及借款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最好摁手印。(4)写清楚出借的方式。(5)借期必须明确等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可以多地立案,但不管有几个有管辖权的机关,最终只能由一个公安机关管辖。一般是由最初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退赔违法所得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是获取了一个在法院审理阶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必然等于取保候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退赔不是必然取保,是否能顺利取保候审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取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