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需要看是否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前结的婚。如果是,且不属于不得结婚的情形,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事实婚姻,可以进行离婚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1、向法院起诉离婚。
2、定期开庭。
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结”的婚,则属于非法同居,无婚姻关系存在,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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