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最重要的标准便是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无法挽回。我们知道,感情是无法代理的,夫妻双方必须到庭,法官才能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无法挽回。因此,若夫妻双方没有特殊情况,离婚诉讼时要求双方必须到庭参与审理。因此,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除非对方已被宣告失踪,法院是一定会通知对方的。通知的方式包括电话邮寄开庭传票,现场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且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等材料发送被告。明确的被告即包含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住址信息等。法律要求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目的之一便是可以通知到被告,以保证诉讼双方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被告接到通知后,除非有不能表达意思的特殊情况,否则都应该出席庭审。若离婚诉讼当事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要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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