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另一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很多人会申请法院就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调查。而法院调查之后会获取对方的银行账户流水。那么银行账户流水中的钱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吗?还是只要花掉的钱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个还是需要看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必要合理的花费,如果是属于一方将其财产故意转移至他人名下,那么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那么对于此种情况可以主张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会对于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是合理花费,那么相应银行流水支出的款项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判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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