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就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
1、《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所以,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如兼任经理,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3、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兼任经理,但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综上,董事不能兼任监事。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公司法》未作限制。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也不能兼任高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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