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见面礼的归属,有两种观点,一种说该见面礼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另一种是,该见面礼是父母在特殊时间的特殊意愿,是赠送给个人的,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如果该见面礼为彩礼的一部分,价值较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赠与时间在婚礼上,作为见面礼赠予的,有其特殊的意义,可以判断为赠与个人所有。其次,赠与的物品若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一方的财产。但该见面礼价值巨大,且作为彩礼一部分,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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