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形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一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一方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都可能难以得到保障,用假资料登记的婚姻一般是违法的。
根据《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除了受胁迫的婚姻以外,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权限。因此,对于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
因此,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撤销存在登记瑕疵的婚姻。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这里应当区分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方式解决的(如名字出现错别字、虚报年龄等),应当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予以更正登记;对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够补正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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