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均有权依照规定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人民法院也应当为上述人员依法查阅庭审录像提供便利,如审判程序信息公开平台、诉讼服务平台等等。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而言,法院在审理时也是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有权看庭审录像,也可进行复制,然而,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多数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多数案件不会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无法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观看庭审直播,因此,当事人申请查阅、复制庭审录像,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具体由法院进行审批,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当然,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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