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可以携带手机,但在庭审时不得随意接打电话。因为法庭是庄严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主要有六大类: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可以看出,手机并不属于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的物品。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因此,携带手机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时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允许,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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