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区别,刑法中是没有“非法占有罪”这个概念的,我们平时常说的“非法占有罪”,实际上就是侵占罪。
之所以造成这种名称上的误读,是因为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中含有“非法占有”这一字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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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最大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即行为人要成立职务侵占罪,则其必须要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明显区别在于:侵占罪必须是拒不交还或者退还他人财务的,才构成犯罪;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务又主动退还的,也已经构成犯罪,主动退还只不过作为一个酌定情节来考虑。
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也有差异。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也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