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在征收之前应当依法向所征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发布征地告知书,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征地主体将征地的审批材料报上级政府审批,在取得省级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性文件之后,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地的相关信息,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这过程中,均应当听取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或者组织进行听证,针对被征收人的不同意见进行研究后,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进行修改。针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及时签订,并配合交出土地,仍不同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但如果被征收人也不同意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也拒不交出土地,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负责征地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在征地过程当中,作为征地单位,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以及提出意见的权利;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免最终遭到合法的司法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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