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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9-09-17拆迁安置收听量686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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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是政府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从本质上讲属于行政协议,若认定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在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主要表现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征收人通常是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属于无效的。当然,如果合同双方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另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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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新江

段新江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段新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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