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
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如果有过错一方以自己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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