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案件中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离婚的证据呢?还要看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情况。
首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共有八类:(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第五类即电子数据。在形式上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
其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还要看聊天的内容能不能证明婚内存在上述五种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能证明,法院会采信并判决离婚,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会采信,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一般会判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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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要证明对方即是本案的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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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需符合相应条件,比如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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