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包括:一方动手伤人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据:子女年龄证明、子女生活现状的证据(如可以提供当地组织证明或证人证言)、经济收入状况证据(如银行流水或收入证明)、有稳定住房的证明等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4、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以提供:购置财产时的凭证及钱款来源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如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需查询对方的财产信息,需提供被查询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等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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