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当事人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利益而骗取对方的同意或者双方协商后,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又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出现矛盾后,一方甚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离婚调解书。对于假离婚纠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离婚这种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该清楚其法律意义以及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该行为都是当事人自己做出的,不应认定为可撤销。
双方一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或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签收了调解书,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尽管离婚后双方还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法院调解书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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