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因转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对转包也称为“非法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自己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的行为。
工程转包包括三种情形:(1)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2)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人承包,使该第三人或其他人成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3)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因此,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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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只有总承包、分包、转包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里没有建设工程外包这一个概念,所以很难评价外包是一种什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很难评价是否合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承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判断。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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