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其一些财产。这样做虽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却也能显示法律的公正。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对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但是,必须注意,对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却不能不分给其财产,即使是有过错的人,也应当允许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这种要求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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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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