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具有可行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大家在实践中首先避免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是注意搜集并保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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