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一般不算累犯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问题,“前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只要刑罚执行的主要部分是在行为人成年后完成的,也不妨碍累犯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刑罚执行的主体部分是在行为人未成年阶段完成的,这种受刑经历就不应当作为累犯前提;因为接受刑罚之际,行为人的人格尚未成型、稳定。
未成年期间被执行刑罚的,由于受刑人人格尚未完全成型,对刑罚的体验不足以作为判断刑罚迟钝人格存在与否的依据。累犯之所以要求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是因为只有刑罚效果完全发挥之后,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刑罚迟钝型人格的结论。“后罪”之所以必须是故意犯罪,是因为只有故意犯罪才能让行为人将刑罚的体验与犯罪意图进行对比,只有存在这种对比的机会,才能考查受刑经历在“后罪”发生之际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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