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指的是婚姻中出错的一方,出轨是否属于过错方,要看是否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存在这些行为的一方即为过错方。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但不一定就构成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形,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如果只是偶尔婚外性行为不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出轨方不一定属于过错方。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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