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父母包办婚姻是指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子女的婚姻。包办婚姻本身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果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存在他人包办该婚姻的行为,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如果超出一年时间的,双方确实没有夫妻感情的,一方可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刑法》规定,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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