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里讨论犯罪既遂的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主张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主张应当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举例:张某携带“开门钥匙”、锡纸等开锁工具,至某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一家的房门打开,入室盗窃人民币20000元及项链一条、手镯二个等物品。张某逃离后10小时内被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抓获,张某已经实际控制财物,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
王某看中罗某停在马路边的车,准备好工具开始撬车门,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某未实际控制财物,王某构成盗窃罪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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