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或妻一方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的离婚。即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受害人无过错。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都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3、符合法定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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