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判决。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应该进行平均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在当初离婚时仅仅是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双方协商来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也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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