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非法集资,是指已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保护费,商店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变相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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