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的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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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案,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国务院关于开展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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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
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