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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过经济适用房单位不给分房

2019-03-16房产纠纷收听量3238举报

语音内容:

1、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一个人在买过经济适用房后,在所在单位就没有了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
2、我国有没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买过一套经济适用房,另一方在所在单位就没有了享受福利分房的资格。
一般来说,经济适用房具有以下特点:
1、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产权:不完全产权。
3、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规划设计:招投标。
8、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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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梅

张玉梅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张玉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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