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即撤回起诉,也称撤销诉讼,它是指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自诉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撤回自己的起诉。目前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法律并没有明确撤回公诉的规定,公诉案件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零星有撤销案件、撤回公诉案件的规定。摘录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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