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以上五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是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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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语音问答
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未经法院审判,就不能认定为有罪。因此定罪免诉是没有案底的。故不会影响政审。
我国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又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