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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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勇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韦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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