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坏处:1、房屋面积有限,不利于人口较多的家庭居住。2、限制条件较多,不利于申请。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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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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